保加利亚公民法

Last Updated on 5 4 月, 2025 by Bulgarian Citizenship Team

保加利亚公民法

公民法》规定了个人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应满足的条件,而《外国人法》则规定了个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条件。翻译后的《公民法》包括 2021 年 3 月 13 日关于保加利亚投资入籍的最新修正案。

保加利亚投资入籍规定见下文《投资入籍法》第 14a 条。该法第 14a 条规定如下。另外还提到了《外国人法》第 25 条,该条规定了通过投资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投资选择。外国人法》第 25 条规定了通过投资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投资选择。

保加利亚国籍法

舞会。SG.136/18 Nov 1998, amend.SG.41/24 Apr 2001, suppl.SG. 54/31 May 2002, amend.SG. 52/29 Jun 2007, amend.SG. 109/20 Dec 2007, amend.SG. 74/15 Sep 2009, amend.SG. 82/16 Oct 2009, amend.SG.33/30 Apr 2010, amend.SG11/7 Feb 2021, amend.SG.21/12 Mar 2012, amend.SG.16/ 19 Deb 2013, amend.SG.55/26 Jul 2013, amend. SG.68/2 Aug 2013, amend.SG.108/17 Dec 2013, amend.SG.98/28 Nov 2014, amend.SG.14/20 Feb 2015, amend.SG.SG.22/24 Mar 2015, amend.SG.103/27 Dec 2016, amend.SG.77/18 Sep 2018, amend.SG.2021 年 3 月21/13

第一章
总则

Art.1. 该法确定了获得、丧失和恢复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条件和顺序。

Art.2. 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由《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际协定确定,这些法律和协 定在与公民身份有关的事实或事件发生时有效。

Art.3. 同时也是另一国公民的保加利亚公民在适用保加利亚法律时仅被视为保加利亚公 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 4 条.4. 公民身份不能通过法院命令确定。

第 5 条.5. 保加利亚公民与外国公民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或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的国籍发生变化,均不改变配偶另一方的国籍。

第 6 条.6. 收养不得改变被收养人的公民身份。

第 7 条.7. (1) 除本法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被剥夺保加利亚公民身份。

(2) 人人有权选择其公民身份。

第二章
获得保加利亚国籍

第一部分.
通过原籍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

第 8 条.8. 原籍保加利亚公民是指父母至少一方是保加利亚公民的所有人。

第 9 条.9. 原籍保加利亚公民也是指父亲为保加利亚公民或法院判决确定其原籍为保加利亚公民的每个人。

第 II 节.
通过出生地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

第 10 条.10. 出生地保加利亚公民是指在保加利亚共和国领土上出生且未获得其他原籍国公民身份 的人。

第 11 条.11. 在保加利亚共和国领土上发现的父母不明的儿童被视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领土上出生。

第 III 节.
通过入籍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

第 12 条.12. 如果在提交入籍申请之日不是保加利亚公民,则可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

  1. 年满 18 周岁;
  2. 在保加利亚共和国永久居留不少于 5 年;
  3. 未被保加利亚法院定罪,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除非已恢复名誉;
  4. (修订,SG 41/01)有收入或职业,能够支持他在保加利亚共和国逗留;
  5. (根据教育、青年和科学部长颁布的法令,证明其保加利亚语流利(修订, SG 41/01;修订–SG 74/09,2009 年 9 月 15 日生效),以及
  6. (新规定,SG 41/01),在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时已脱离或将脱离其目前的公民身份。

注:投资者无需满足上述条款的第 2、4、5 和 6 项要求。

第 12a 条概述了投资者可以申请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宽松条件,而无需满足适用于入籍的语言和就业要求。然而,随着该条款的废除,保加利亚黄金签证申请者现在必须遵循标准的入籍程序,该程序要求满足语言要求(A1/A2 级保加利亚语水平)或获得豁免,以及证明在保加利亚就业(参见上文第 12 条)。

第 12a 条第 1 款第 12a 条第 1 款 (修订与补充,SG 21/2021)获得以下资格者 保加利亚永久居留权 根据《保加利亚共和国外国人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6、7 或 8 项根据《保加利亚共和国外国人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6、第 7 或第 8 项,或作为其家庭成员, 或根据《保加利亚共和国国籍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6、第 7 或第 8 项,或作为其家庭成员。第 25 条第 1 款第 13 项根据《保加利亚共和国外国人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6、7 或 8 项,或作为其家庭成员,或根据《保加利亚共和国外国人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13 项,与第 25 条第 2 款第 2 项有关。第 25c 条第 2 款第 2 或 3 项,或第 25 条第 1 款第 13 项第 25 条第 1 款第 13 项如果符合《外国人法》第 12条第 1 款第 1、2、3 项的条件,则可获得保加利亚 公民身份。第 12 条第 1 款第 1、2、3 和 4 项

第 2 段不是保加利亚公民的人、根据《公约》第 25 条第2款获得保加利亚共和国 永久居留权的人的配偶。第 25 条第 1 款根据《外国人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6、7、13 或 16 项获得保加利亚共和国 永久居留权的人的配偶,在提交入籍申请之日前不少于三年获得永久居留证,如果 符合第 12 条第 1 款的要求,可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第 12 条第 1 款第 1、3 和 4 项如果符合第 12 条第 1 款第 1、第 3 和第 4 项的要求,且配偶/投资者已根据第 12 条第 1 款第 1、第 3 和第 4 项通过投资获得保加利亚国籍,则可获得保加利亚国籍。第 14a 条第 1 款 1.

第 13 条.13. (修订和补充,SG 41/01)非保加利亚公民,符合第 12 条第 1、3、4、5 和 6 款的要求,并在提交入籍申请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时间内获得在保加利亚共和国永久居留的许可,可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非保加利亚公民,符合第 12 条第 1、第 3、第 4、第 5 和第 6 款的要求,并在提交入籍申请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时间内获得在保加利亚共和国永久居留的许可,如果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可获得保 加利亚公民身份

  1. 与保加利亚公民合法结婚并维持婚姻关系不少于 3 年;
  2. (撤销,SG 41/01)
  3. 出生于保加利亚共和国;
  4. 永久居留许可证是在成年之前签发的;
  5. (撤销,SG 41/01)

第 13a 条.13a. (1) (New, SG 41/01, suppl. SG 54/02; prev. text of Art. 13a – SG 52/07)在提交入籍申请之日起三年内获得难民或保护身份的人,如果符合第 12 条第 1、3、4 和 5 款的要求,可以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第 12 条第 1、3、4 和 5 项。

(2)(新–SG 52/07)自提交入籍申请之日起至少五年前获得人道主义地位 的任何人,如果符合第 12 条所述条件,可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第 12 条第 1、3、4 和 5 项。

第 14 条.14. (修正案,SG 41/01)无国籍人士如果符合第 12 条第 1、3、4 和 5 款的要求, 并在提交入籍申请之日起 3 年内获得保加利亚共和国永久居留许可证,即可获得保 加利亚公民身份。第 12 条第 1、第 3、第 4 和第 5 款的要求,并在提交入籍申请之日起 3 年内获得在保加利亚共和国永久居留的许可,即可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

保加利亚投资入籍计划

第 14a 条允许投资者将投资额翻倍至 1024 000 欧元,并在 2 年内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该条已被废除。现在,只有一种标准选择:申请人必须投资 512 000 欧元,并可在获得永久居留权 5 年后申请保加利亚国籍。

第 14a 条。14a. (新条款,SG No.16/2013)(1) (修订条款,SG No.108/2013)非保加利亚公民且符合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条件者。第 12 条第 1 款第 1 和第 3 项规定的条件第 1 条第 1 和第 3 款规定的条件,可通过投资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条件是

  1. (根据《公约》第 25 条第 1 款(修订,SG No.108/2013,修订,SG No.22/2015,2015 年 3 月 24 日生效),不少于一年前获得保加利亚永久居留权。第 25 条第 1 款第 6 或第 7 项根据《外国人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6 或第 7 项获得保加利亚永久居留权,以及

    a)(修订,SG No.21/2021)在同等法律条件下投资翻了一番 (外国人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6 项和第 7 项规定了投资选择,即保加利亚 UCITS ETF 和 AIF外国人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6 和第 7 项规定了投资选择,即保加利亚 UCITS ETF和 AIF);

    b)(修订版,SG No.21/2021)在保加利亚投资,向保加利亚商业公司的资本支付不少于 100 万保加利亚列弗的额外金额,用于该公司实施的优先投资项目,该项目得到《投资促进法》命令的认证;
  2. (修订,SG No. 14/2015)不少于一年前根据第 25 条第 2 款获得保加利亚永久居留证。第 25 条第 1 款第 13 项与《外国人法》第 25c 条第 2 款第 1 项相关的第 13 项根据《外国人法》第 25c 条第 2 款第 1 项,在此期间进行的投资和投入的运营维持在《投资促进法》规定的 A 类投资证书最低颁发门槛之上,并由经济部认证;
  3. (New, SG No. 21/2021) 不少于一年前根据《公约》第 25 条第(2)款获得保加利亚永久居留权。外国人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16 项根据《外国人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16 项的规定获得保加利亚永久居留权,并在法律规定的相同条件下将投资额增加到至少 100 万保加利亚列弗,而且由于这些投资,至少为保加利亚公民创造了总共 20 个新工作岗位。

保加利亚原籍公民身份申请人不再需要向海外保加利亚人国家机构申请保加利亚原籍证明。

第 15 条.15. (1) (修正案,SG 41/01;第 15 条的原案文–SG 33/10)非保加利亚公民可通过归化获得保 加利亚公民身份,而无需满足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的条件。第 12 条第 1 款第 2、4、5 项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可通过归化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

  1. 是保加利亚血统;
  2. (Suppl., SG 41/01)被保加利亚公民按照完全收养的条件收养;
  3. (新规定,SG 41/01)父母一方为保加利亚公民或已故保加利亚公民。

(2) (新增–SG 33/2010,修订,SG No.在根据第 1 款第 1 项提出入籍申请时,应提交由保加利亚或外国机构签发的官方文 件,证明申请人与至少一名保加利亚籍的直系尊亲属(包括直系三代)有亲属关系。文件必须包含直系尊亲属的姓名及其与申请人关系的信息。

第 16 条.16. 非保加利亚公民可以在不具备第 12 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保加利亚公 民身份。如果保加利亚共和国对其入籍感兴趣,或者此人在公共和经济领域、科学、技术、 文化和体育领域对保加利亚共和国做出了特殊贡献,则可以在不具备第 12 条规定的条 件的情况下获得保加利亚国籍。

第 17 条.17. 如果父母或在世的父母接受保加利亚国籍,或者如果父母中只有一方接受保 加利亚国籍,而另一方是保加利亚公民,则 14 岁以下儿童应获得保加利亚国籍。在同样条件下,14 至 18 岁的儿童如果愿意,也可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

第 18 条.18. (1) 父母中只有一方是保加利亚公民的 14 岁以下儿童,如果没有保加利亚公民身份, 可以成为保加利亚公民,而无需满足第 12 条规定的条件。如果父母双方或在世的父母书面同意,则可成为保加利亚公民。已丧失亲权的父母一方无需同意。14 至 18 岁的子女如果愿意,也可以在同样条件下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

(2) (Suppl., SG 41/01) 根据第 1 款的条件,被保加利亚公民按照完全收养条件收养的人可获得保 加利亚公民身份。

第 19 条.19. 如果根据申请人的行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对公共和平、公共道德、公共卫生或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则应拒绝符合通过归化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要求的人的申请。

第三章
丧失保加利亚国籍

第一部分.
解除保加利亚国籍

第 20 条.20. 长期居住在国外的保加利亚公民,如果已经获得外国国籍,或者有关于获得外国 国籍的公开程序的信息,可以申请解除保加利亚国籍。

第 21 条.21. (1) 解除父母的保加利亚公民身份,也解除其 14 岁以下子女的保加利亚公民身 份,条件是也为他们提出申请。释放 14 至 18 岁的子女还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

(2) 如果父母中只有一方申请解除保加利亚国籍,只有在父母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 子女才能根据第 1 款规定的条件获得释放。如果父母一方已被剥夺亲权,则无需征得其同意。

第 II 节.
撤销入籍

第 22 条.22. (1) 在下列情况下,可撤销以下列理由取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归化:

  1. 使用了成为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理由的数据或事实,而法院命令认定这些数据或事实是虚假的和/或
  2. 隐瞒了一些资料或事实,而如果知道这些资料或事实,就有理由拒绝其获得保加 利亚公民身份。

(2) 只有在获得保加利亚国籍满 10 年后,才可撤销入籍。

第 23 条.23. 撤销配偶一方的归化不应撤销另一方和子女的归化,除非他们是基于同样的虚假或 隐瞒的数据或事实获得保加利亚国籍。

第 III 节.
剥夺保加利亚公民身份

第 24 条.24. 通过入籍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人,如果被判定犯有严重危害共和国的罪行,可被剥夺保 加利亚公民身份,但条件是他必须在国外,而且不能一直没有公民身份。

第 25 条.25. 剥夺配偶一方的公民身份不会改变另一方和子女的公民身份。

第四章
恢复保加利亚国籍

第 26 条.26. (1) 在下列情况下,可应被解除保加利亚国籍者的要求恢复其国籍

  1. 在他居住的国家或保加利亚共和国没有因预谋犯罪而被判刑,以及
  2. 他不会对公共和平、公共道德、公共健康或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3. (新规定,SG 41/01)在提交恢复申请之日起不少于 3 年之前获得保加利亚共和国永久居留许可。

(2) (修订,SG 41/01)可根据第 1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的条件恢复保加利亚血统者的公民身份。

第 27 条.27. 被剥夺保加利亚公民身份者的公民身份可以恢复,条件是确定没有剥夺的理由,或 剥夺的理由已失去其重要性。

第 28 条.28. (1) 为恢复父母的保加利亚公民身份,保加利亚公民也应成为其未满 14 岁的子女的保 加利亚公民。如果 14 至 18 岁的子女也提出申请,他们也将成为保加利亚公民。

(2) 如果恢复国籍的要求仅由父母一方提出,则只有在父母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子女 才能根据第 1 款规定的条件获得保加利亚国籍。如果父母一方被剥夺了亲权,则无需征得其同意。

第五章
与保加利亚公民身份有关的诉讼

第 29 条.29. (修订–SG 33/10)(1)通过归化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解除保加利亚公民身份和恢复保 加利亚公民身份应根据有关人员亲自向司法部或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或领事使团提出 的申请进行。外交或领事使团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就申请提出合理的意见。

(2) 未成年人的申请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交,未成年者的申请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签署。如果父母被剥夺了亲权,则无需征得其同意。

(3) 递交文件后,应与申请人面谈。对于未成年人,面谈应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起进行。与青少年的面谈应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 30 条.30. 根据第 16 条获得保加利亚国籍的建议应由负责保加利亚共和国对其归化有兴 趣或有特殊贡献的相关领域的部长提出。根据第 16 条的规定,获得保加利亚国籍的建议应由负责相关领域的部长提出,保 加利亚共和国在该人的入籍问题上对该领域有兴趣,或该部长在该领域有特殊贡献。将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人必须对此表示初步同意。

第 31 条.31. (1) 撤销入籍或剥夺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建议应由首席检察官提出。

(2) 在出现第 22 条或第 24 条所述情况时,司法部长可亲自提出撤销归化或剥夺保 加利亚公民身份的建议。在出现第 22 条或第 24 条规定的情况下,司法部长可亲自提出撤销入籍或剥夺保 加利亚公民身份的建议。

第 32 条.32. (1) 根据《公约》第 29 条、第 30 条和第 31 条提出的申请和建议第 29 条、第 30 条和第 31 条第 1 款规定的申请和建议。第 31 条第 1 款规定的申请和建议应提交给司法部长。

(2) (已撤销 – SG 32/10)

(3) 申请表及所附文件必须用保加利亚语书写。

第 33 条.33. (1) (Amend., SG 41/01; suppl.- SG 109/07,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修正案,SG 33/10)。- SG 33/10)在司法部设立公民身份委员会,由司法部副部长担任主席,司法部、内政部、 外交部、地区发展和公共工程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卫生部以及国家 “国家安全” 局、国家海外保加利亚人事务局和国家难民事务局各派一名代表担任成员。

(2) 共和国总统代表可出席公民身份委员会会议。

(3) (Suppl. – SG 109/07, in force from 01.01.2008; amend. – SG 33/10) The Citenship Council shall give opinion on the applications and proposals related to the Bulgarian citizenship following written statements by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and State Agency “National Security”.

(4) 司法部长应根据第 1 款规定的各行政机构负责人的建议,确定公民身份理事会的成员名单,并颁布其活动条例。

第 34 条.34. 司法部长应根据公民身份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保加利亚共和国总统颁布或拒绝颁布获得、恢复、释放或剥夺保加利亚公民身份以及撤销归化的法令。

加快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申请的处理时间

第 35 条.35. (修正–SG 41/01;修正–SG 33/10)司法部长应根据第 34 条提出颁布法令的建议。第 34 条

  1. (2021 年修订)12 个月–关于通过归化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申请;
  2. (2021 年修订)9 个月–针对保加利亚籍人士通过归化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申请;
  3. 六个月–关于恢复保加利亚国籍的申请;
  4. 六个月–针对放弃保加利亚国籍的申请;
  5. 六个月–根据第 12a 条和第 12b 条通过投资申请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第 12a 条和第 14a 条。14a.
  6. 三个月–根据《宪法》第 16 条提出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建议,以及撤销归化或剥夺保 加利亚公民身份的建议。第 16 条规定的获得保加利亚国籍的建议,以及撤销归化或剥夺保加利亚国籍的建议。

(2) 第 1 款规定的时限应从向司法部提交申请书或建议书之日算起,或分别从更正其中的错误之日算起。

(3) 内政部和 “国家安全 “国家机构的意见应提交司法部:

  1. 根据第 1 段第 1 项,内政部在任期届满前 10 个月内,国家 “国家安全 “局在任期届满前 2 个月内;
  2. 根据第 1 段第 2 项–内政部不得迟于任期届满前七个月,国家安全局不得迟于任期届满前两个月;
  3. 根据第 1 段第 3 项–内政部不得迟于任期届满前四个月,国家安全局不得迟于任期届满前两个月;
  4. 根据第 1 段第 5 项–内政部不得迟于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国家安全局不得迟于任期届满前一个月。

第 36 条.36. 通过入籍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恢复保加利亚公民身份、解除和剥夺保加利 亚公民身份以及撤销入籍应由保加利亚共和国总统颁布法令执行。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 37 条.37. (1) 对于个人公民身份的变更,司法部应颁发证书。

(2) 收到第 36 条规定的法令后,司法部应通知司法部应通知

  1. (新–SG 33/10)保存个人出生证明的市政当局或市长办公室–将公民身份的变更登记到公民身份登记簿中;
  2. (项目 01 的原案文,修正案–SG 33/10)个人永久地址的市政当局或市长办公室–在人口登记册中登记公民身份的变更;
  3. (修订–SG 82/09;项目 02 的原案文–SG 33/10)内政部和外交部–签发或收回保加利亚个人证件。

第 38 条.38. 司法部应保存:

  1. 关于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撤销归化、恢复、解除和剥夺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申 请和建议的分类账;
  2. 通过入籍获得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的人员登记册;
  3. 丧失保加利亚国籍者的登记册;
  4. 恢复保加利亚公民身份者登记册。

第 39 条.39. (1) 应有关人员的要求,司法部应颁发公民身份证明,根据司法部保存的登记册,说明该 人是否为保加利亚公民。

(2) 第 1 款规定的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 40 条.40. (1) 可通过以下方式索取有关人员公民身份的信息:

  1. 保存其公民信息的个人,以及在其去世后的继承人;
  2. 司法机关、各部委、地方独立政府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2) 司法部长应保护和保管与公民身份有关的文件。

第 41 条.41. (1) (修正案–SG 41/01;第 41 条的原案文–SG 33/10)行政机构、市政当局和 市长有义务应要求向司法部提交与保加利亚公民身份程序有关的信息或意见。

(2) (新–SG 33/10)司法部有权免费使用由地区发展和公共工程部维护的国家 “人口 “数据库。数据访问的程序、方法和范围应由地区发展和公共工程部与司法部之间的协议确定。

补充条款

  • 1.如果父母之间出现分歧,以及在第 18、21、28 和 29 条规定的情况下,未成年 人与父母或其监护人之间出现分歧。在第 18、21、28 和 29 条规定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与父母或其监护人之间的争议应由地区法院解 决,地区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 2.在本法范围内:
  1. “保加利亚血统的人 “是指其父或母中至少有一人是保加利亚人。
  2. (新规定,SG 41/01)在下列情况下,该人将被视为脱离其目前的公民身份:
  3. 在他的要求下,根据祖国法律的条件和命令,他已被释放;
  4. 根据其祖国法律,入籍后即丧失公民身份。

过渡性和结论性条款

  • 3.随着本法的颁布,1940 年《保加利亚国籍法》和 1948 年《保加利亚国籍法》剥夺保 加利亚国籍者将恢复保加利亚国籍。
  • 4.保加利亚公民在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被解除保加利亚国籍的,以及移居到与保 加利亚未签订移民协议的国家的,如果在本法颁布后一年内向司法部长提出正式申 请,则恢复其保加利亚国籍。如果这些人居住在国外,可通过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提出申请。
  • 5.在本法颁布之前提交的申请应按照之前命令的条件进行审议和批准。
  • 6.该法废除了《保加利亚国籍法》(1968 年第 79 号《政府公报》;1979 年第 36 号、1968 年第 64 号和 1989 年第 38 号修正案)。
  • 7. (1) 司法部长应颁布实施第五章的法令。

(2) 对于与保加利亚公民身份有关的活动和签发的诉讼文件,应征收税款,其数额由部长会议的税率确定。

  • 8.(1) 本法应在国家公报颁布后 3 个月内生效。

(2) 在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内,司法部长和教育与科学部长应颁布执行该法律的法令。

  • 9.该法由司法部长负责执行。

该法于 1998 年 11 月 5 日由第 38 届国民议会通过,并加盖了国民议会公章。

过渡性和结论性条款

(SG 41 2001)

  • 11.在本法颁布之前提交的申请应按照之前的条件和命令进行审议和解决。

过渡性和结论性条款
国家机构 “国家安全 “法

(prom. – sg 109/07,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44.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结论性条款
对《职业教育和培训法》的修改和补充法

(prom. – sg 74/09, 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 48.本法自在《国家公报》上颁布之日起生效,但第 1 节和第 47 节除外,前者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起生效,后者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过渡性和结论性条款
保加利亚国籍法修订和补充法

(prom. – SG 33/10)

  • 8.本法生效前提交的申请应在本法生效后两年内按照旧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议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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